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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李婉玉

原告
萬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啟民
訴訟代理人
吳逸軒律師
被告
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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