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1號
- 原告
- 袁義昕
- 原告
- 林均鴻
- 原告
- 陳文傑
- 原告
- 昱捷綠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楊沂潔
- 原告
- 睿宜綠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翼隆
- 被告
- 古朝鋒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萬59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34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