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4號
- 原告
- 崇銘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嘉
- 被告
- 林炳鏗
黃敏郎
黃煌隆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請求被告各給付新臺幣(下同)2億68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餘債務人就該已給付部分免給付義務。核屬前述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依前開規定,起訴前之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億1249萬408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177萬67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7萬6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2億680萬元 113年9月13日 114年4月1日 (201/365) 5% 569萬4082元 小計 569萬4082元 合計 2億1249萬40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