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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唐敏寶

原告
賢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綺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2萬5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3萬2941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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