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8號
- 原告
- 賢億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綺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2萬5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3萬2941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20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2萬5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3萬2941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