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廖聖民
- 原告眾鑫商行即吳鞙嬋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0號 原 告 眾鑫商行即吳鞙嬋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國原、紀乃華、丞逸國際有限公司、吳泓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75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徐國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紀乃華應給付原告75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徐國原、紀乃華、丞逸國際有限公司、 吳泓逸應連帶給付原告3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0萬元(計算式:225萬元+75萬元+350萬元=6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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