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1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訴訟代理人
- 申惟中律師
王少輔律師
蔡珮辰律師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德交
通有限公司(下稱承德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承德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3,444元,應繳裁判費23,
2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76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