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李婉玉
- 法定代理人朱富雄、曾儀庭
- 原告新竹縣橫山地區農會法人
- 被告陳鎮、陳憬霖、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3號 原 告 新竹縣橫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富雄 訴訟代理人 趙小雯 被 告 陳鎮 陳憬霖 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儀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前之孳息,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4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19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依據前揭說明,本件原告請求上開金額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3月10日止之利息為36萬1,0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之違約金為2萬7,87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38萬8,927元(計算式:19,000,000元+361,052元+27,875元=19,3 88,927元),應繳裁判費20萬1,1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萬0,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童淑芬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900萬元 113年10月26日 114年3月10日 (136/365) 5.1% 36萬1,052.05元 2 違約金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 1,900萬元 113年11月26日 114年3月10日 (105/365) 0.51% 2萬7,875.34元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38萬8,927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