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4號

清償債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僑舫

原 告
金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麟添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3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294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