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4號
- 原 告
- 金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麟添
-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3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294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