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簡佩珺

原告
泓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景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綱金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0,329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訴之聲明 被告 原告請求給付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第一項 皇綱金屬有限公司 56萬3,197元  2 第二項 皇綱金屬有限公司、李和融即李喆龍 157萬7,132元 連帶給付 合計   214萬0,329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