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5號
- 原告
- 泓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景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綱金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0,329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訴之聲明 被告 原告請求給付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第一項 皇綱金屬有限公司 56萬3,197元 2 第二項 皇綱金屬有限公司、李和融即李喆龍 157萬7,132元 連帶給付 合計 214萬0,3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