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李柏卲
- 原告大梵生態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7號 原 告 大梵生態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張祐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禹樂空間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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