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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8號

確認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原告
中領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惠珍
被告
黃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為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書中扣押物即如附表所示扣押之物之合法所有人,而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折算為新臺幣(下同)329萬4,475元(各幣別匯率及折算金額詳如附表,因臺灣銀行無澳門幣匯率,此部分以114年1月3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現金賣出匯率折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9萬4,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扣押物 臺灣銀行114年1月3日現金賣出匯率 折算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美金8,000元 33.185 26萬5,480元 新臺幣200萬元  200萬元 人民幣21萬元 4.544 95萬4,240元 馬幣4,508元 7.818 3萬5,244元 韓幣1萬1,000元 0.02455 270元 港幣230元 4.28 984元 澳門幣100元 4.3900 (兆豐銀行) 439元 歐元1,100元 34.38 3萬7,818元 合計  329萬4,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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