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顏銀秋
- 原告莊昇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莊昇千 訴訟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 鄭仲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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