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給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陳冠霖
- 法定代理人江賢燿、楊凱傑
- 原告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貝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93號 原 告 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賢燿 被 告 貝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給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1所示物品返還予 原告,而據原告陳報上開附表所列物品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62,7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上開附表之總價核定為66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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