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93號
- 原告
- 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賢燿
- 被告
- 貝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給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1所示物品返還予原告,而據原告陳報上開附表所列物品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62,7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上開附表之總價核定為66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