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給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陳冠霖
  • 法定代理人
    江賢燿、楊凱傑

  • 原告
    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貝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93號 原 告 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賢燿 被 告 貝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給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1所示物品返還予 原告,而據原告陳報上開附表所列物品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62,7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上開附表之總價核定為66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善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