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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93號

返還給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冠霖

原告
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賢燿
被告
貝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給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1所示物品返還予原告,而據原告陳報上開附表所列物品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62,7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上開附表之總價核定為66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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