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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9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佾岳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佾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采嫺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承渙2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0,000元

,應繳裁判費16,8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6,3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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