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莊毓宸
- 法定代理人楊振佳
- 原告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05號 原 告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佳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月佳開發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2,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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