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27號
- 原告
- 皇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俊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36,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