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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7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呂麗玉

原告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杰之群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未特別標明幣別者均指新臺幣)4,130,479元【美金133,959元×29.77(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987,9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3,987,959元+142,520=4,130,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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