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5號

給付契約價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有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莎莉

當事人(被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價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495,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