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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鍾宇嫣
  • 法定代理人
    陸可為

  • 原告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71號原 告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可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6,45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萬5,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95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萬6,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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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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