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75號
- 原告
- 星協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二
- 被告
- 馬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紘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9萬994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114年1月2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7日止,可確定之本息共計162萬2523元(詳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2萬2523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05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0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59萬9948元 1 利息 159萬9948元 114年1月25日 114年5月7日 (103/365) 5% 2萬2574.61元 小計 2萬2574.61元 合計 162萬25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