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吳志二、李宗紘
- 原告星協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馬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75號 原 告 星協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二 被 告 馬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紘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9萬9948元及自民 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114年1月2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7日止,可確定之本息共 計162萬2523元(詳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2萬2523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05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0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卉媗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59萬9948元 1 利息 159萬9948元 114年1月25日 114年5月7日 (103/365) 5% 2萬2574.61元 小計 2萬2574.61元 合計 162萬2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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