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林士傑
- 當事人聯運資源分類回收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聯運資源分類回收場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梁恭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元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8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3,176元,應繳裁判費22,28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後,尚應補繳2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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