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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15號

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萱

原告
多溢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香君
被告
右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不成立;第一備位請求確認系爭決議無效;第二備位請求系爭決議應予撤銷。經核原告之上開先、備位聲明均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且原告倘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原告復未提出得以計算之方法及證據,是原告先、備位聲明各項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標的價額均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又原告之先、備位聲明均係就被告於114年5月21日所召開之股東會決議有所請求,經核終局經濟目的重疊,其所受之利益相同,因此備位聲明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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