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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僑舫

原告
元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倫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葳格學校財團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葳格學校財團法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5萬97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5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7068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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