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97號
- 原告
- 陳憲法
- 被告
- 欉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42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萬5,115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111萬元 利息 111萬元 113年2月18日 114年6月26日 (1+129/365) 5% 7萬5,115元 小計 7萬5,115元 合計 118萬5,1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