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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林依蓉
  • 法定代理人
    王銀斗

  • 原告
    盧詩婷即敬誠工程行
  • 被告
    水及家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00號 原 告 盧詩婷即敬誠工程行 被 告 水及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銀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045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其修正理由另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6萬9800 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依前揭說明,應合併計算114年3月17日起至起訴前1 日即114年4月29日止之利息2萬2722元〔計算式:376萬9800元×5%×(44/365)=2萬27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9萬2522元(計算式:376萬9800元+2萬 2722元=379萬2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9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4萬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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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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