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廖聖民
- 法定代理人游益源
- 原告豐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85號 原 告 豐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益源 訴訟代理人 林思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益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5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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