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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1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唐敏寶

原 告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檉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黃勝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芮婕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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