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15號
- 原 告
-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檉
- 訴訟代理人
- 楊永吉律師
- 黃勝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芮婕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81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芮婕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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