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無效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林萱
- 法定代理人吳彥興
- 原告興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17號 原 告 興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無效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原告起訴僅聲明系爭為無效訴訟,應依程序不符,撤銷、駁回、另裁等語,惟原告有附表一所示不符合上開規定之情形,致本件請求審判之範圍為何不明,亦無從核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ㄧ所 列事項,並依附表二規定計算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泰能 附表ㄧ: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判決之結論): 理由: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原告提起本訴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補正。 2 表明訴訟標的(即本件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及其原因事實。 3 表明上開編號1至2事項,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1份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 附表二: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計算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得自行上網輸入訴訟標的價額試算一審裁判費(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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