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3號
- 原告
- 黃碧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祺駿、林淵熙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返還借款之具體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83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祺駿、林淵熙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返還借款之具體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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