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57號
- 原告
- 育瑪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炳峰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鴻地產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2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2,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0
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