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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林秉賢

原告
沈鈺宸即辰品精品水果行
被告
饗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語蓁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則原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2,56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新臺幣/元)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750,000 利息 750,000 114年5月9日 114年6月2日 (25/365) 5 2,568  小計      2,568 合計       752,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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