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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顏銀秋
  •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藏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被 告 藏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偉臣 江惠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藏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偉臣、江惠娟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前揭規定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6 月17日已可確定之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萬1,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73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9,2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992萬3,088元 1 利息 992萬3,088元 114年1月11日 114年6月17日 (158/365) 4.5% 19萬3,296.32元 2 違約金 992萬3,088元 114年2月12日 114年6月17日 (126/365) 0.45% 1萬5,414.77元 小計 20萬8,711.09元 合計 1,013萬1,7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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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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