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李宜娟
- 當事人衣帆風順股份有限公司、陳柏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7號 原 告 衣帆風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鐘 被 告 陳柏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此觀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自明。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印鑑章樣式一、印鑑章樣式二(下稱系爭印鑑章一、二),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而涉訟,又因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上開印鑑章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又系爭印鑑章一、二乃原告更名前、後公司登 記之印鑑章,同屬原告之印鑑章,原告以一訴請求返還系爭印鑑章一、二,其客觀之經濟利益具共通性,訴訟目的一致,依一般社會通念,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一即165萬元核定為已足。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噯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