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林文正
- 原告晟銘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24號 原 告 晟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應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萬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1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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