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3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朴隆根
被告
永和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55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1萬2,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催款手續費3,000元,而本件乃於114年6月4日起訴,則自112年6月28日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3日之利息為52萬9,829元【計算式:0000000×16%×(1+341/365)=529829,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4萬4,829元(計算式:0000000+529829+30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82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