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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3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林士傑

原告
鄭玉琳
被告
薛奕鵬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依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5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曁逾期違約金1,00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請求金額應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同年6月1日為止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及逾期違約金1,000萬元,則本件訴訟的價額核定為68,551,2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3,82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633,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本金加計利息之計算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5,850萬元 1 利息 5,850萬元 114年5月31日 114年6月1日 (2/365) 16% 51,287.67元  小計       51,287.67元 合計        58,551,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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