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46號
- 原告
- 品順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益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2萬321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2萬32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94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2萬321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2萬32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