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52號
- 原告
- 富豪聯合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權錦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傅仁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952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傅仁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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