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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5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林秉賢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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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盧權錦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傅仁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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