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90號
- 原告
- 富泰工程行即王雅靜
指定送達處所:彰化縣○○鄉○○○街00巷00弄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萬2,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