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9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黃崧嵐

原告
富泰工程行即王雅靜

指定送達處所:彰化縣○○鄉○○○街00巷00弄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萬2,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