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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孫藝娜
  • 法定代理人
    趙麗玲

  • 當事人
    黃世昌令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施冠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06號 原 告 黃世昌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被 告 令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麗玲 被 告 施冠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異 議者請求宣示變更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裁定意旨參照)。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即債權人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746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中被告令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次序欄6、14所示之分 配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166,184元,及被告施冠瑋關於 次序欄4、5、12所示之分配金額共2,489,205元,均應予剔 除,不得列入分配。則原告上開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等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4,655,389元(計算式:2,166,184元+2,489,205元=4,655,38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4,655,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0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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