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顏銀秋

  • 原告
    九麗斯貿易事業社即林瑀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10號 原 告 九麗斯貿易事業社即林瑀宸 建鈞企業社即吳芮芃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茉兒生醫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九麗斯貿易事業社即林瑀宸、建鈞企業社即吳芮芃請求被告各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82萬7,717元、7萬1,592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九麗斯貿 易事業社即林瑀宸、建鈞企業社即吳芮芃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萬9,711元、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賴恩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