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劉承翰

原告
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淑靜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德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51,898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4年8月5日(見本院收發章日期)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6,97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95萬1,898元) 利息 195萬1,898元 114年7月18日 114年8月5日 (19/365) 5% 5,080.28元        5,080.28元 合計       195萬6,978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