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陳馥
- 原告羅坤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80號 原 告 羅坤堯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被 告 佳禾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志 被 告 張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97,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另 備位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8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擇高核定為9,997,000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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