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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03號

確認地上權契約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林依蓉

原告
泰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康博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毅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被告
瑩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鵬
被告
美尼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間就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729、742、743地號土地)之地上權契約關係不存在。經核屬因地上權涉訟,且該地上權約定之租金為每年新臺幣(下同)10萬元,此有地上權設定契約書在卷可稽,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年租金15倍計算即150萬元(計算式:10萬元×15年=150萬元)。又系爭729地號土地民國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1800元,系爭742、743地號土地114年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萬4400元,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足憑,其地價合計為6943萬4600元(計算式:2萬1800元×97平方公尺+1萬4400元×4305平方公尺+1萬4400元×370平方公尺=6943萬4600元),高於1年租金15倍即1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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