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30號
- 原告
- 立騰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嘉耀
- 訴訟代理人
- 李皓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441,23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1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441,23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