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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謝慧敏

  • 原告
    徐韻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59號 原 告 徐韻杰 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李金鑰間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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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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