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吳金玫
- 法定代理人吳涵涵
- 原告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33號 原 告 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涵涵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精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萬8,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86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3,36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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