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48號
- 原告
- 峰宸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宸瑋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盛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33,893元,應繳裁判費33,5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