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王金洲

原告
巫湘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鑫環球策略有限公司、李秉宸、吳慧儀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8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請求被告應支付美金5萬元及其利息,依原告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18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32.805新臺幣,故核定為新臺幣1,640,250元【計算式:32.805元x50,000元美金=1,640,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8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