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7號
- 原告
- 巫湘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鑫環球策略有限公司、李秉宸、吳慧儀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8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請求被告應支付美金5萬元及其利息,依原告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18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32.805新臺幣,故核定為新臺幣1,640,250元【計算式:32.805元x50,000元美金=1,640,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8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