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林冠宇
- 原告陳大欉
- 被告陳宏洋、林芸含、陳莉婷、陳志誠、陳柏昌、張意瑄、陳雪琴、楊雪嬌、廖泗芬、許文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77號 原 告 陳大欉 被 告 陳宏洋 林芸含 陳莉婷 陳志誠 陳柏昌 張意瑄 陳雪琴 楊雪嬌 廖泗芬 許文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等人返還台灣正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久公司)股票共30萬股予原告,依原告起訴狀所附轉讓契約書所示,正久公司每股股票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5元,是本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0萬元(計算式:30 萬股×35元=1,050萬元);另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等應分別給付原告股票之買賣價金,合計1,050萬 元,核此請求與先位聲明請求相競合,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較高者作為核算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